你的位置:首页 > 协会介绍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厦门市演艺协会,英文全称:Xiamen Performing Arts Association,缩写XPA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在厦门行政区划范围内具有合法经营权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专业艺术院校和演出场所等单位,及从事演艺行业的个人和热心于演艺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演艺行业与演出市场的正确引导。
(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管理,为社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维护演艺行业及相关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厦门市的演艺行业和演出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加强交流和合作,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行业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积极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通过行业自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保护行业合法权益,使厦门的演出行业与演出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化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7号三号楼2层西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划、政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推动贯彻和实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演艺行业的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并开展行业培训。
(四)承办演出交易会及各种大型文化活动。
(五)广泛开展从事演艺和演出市场相关经营活动单位经营管理的经验交流;总结演艺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成功案例和先进典型;加强本协会与国内外同行的沟通与联系,积极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的运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六)受政府委托进行各种业务培训、资格认证及行业达标活动。
(七)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娱乐行业发展课题的研讨,协助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开发增值业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八)建立演出市场信息网络,积极向会员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演出市场信息和需求走势,推介国内外优秀剧目。
(九)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采取会员制,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法人单位参加的为单位会员、以个人名义参加的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维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会员单位是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我市从事演艺及相关行业的单位。
(三)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演艺及相关行业的人员或者是热心于演艺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协会理事单位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由协会推荐参加政府相关部门举办的评星、评级等竞赛活动。
(六)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协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若会员一年无故未交纳会费,经催缴仍不交纳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或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许可经营资格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协会顾问。
(六)决定协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单位代表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出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及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定期审阅协会的财务报表,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荣誉顾问、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本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必须以协会名义处置的突发事件作出决定,再由理事会追认。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常务副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权(除第一项外)。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2009年10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