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福建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发展营业性演出市场低价票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4/22 23:34:57      点击: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扶持发展营业性演出市场低价票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及时向所辖区域内各演出经营单位传达文件精神。自201671日后,有符合申报条件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可推荐演出举办单位上报。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扶持发展本地演艺产业政策,进一步盘活传统演艺产业资源,繁荣本地演出消费市场,促进地方文化综合影响力提升。

特此通知。

 

 

福建省文化厅

2017327

 

    附件:福建省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申报表

 

 

 

 

福建省扶持发展营业性演出市场低价票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演艺市场发展,盘活传统演艺产业资源,打造演艺产业集聚区,推动两岸演艺产业合作交融,培育提升福建省演艺产业的综合影响力,满足我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和基本文化权益保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低价票是指票面价格80元及以下价位的演出票。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是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营业性演出售出的低价票给予定量补贴的文化惠民举措。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信息公示、评估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400座(含)至2000座(含)之间的演出场所(包括剧场、影剧院、会堂、戏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第六条  本办法补贴的营业性演出需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获得文化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文件。主办单位须遵守行业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演出市场秩序和公平环境、无违法违规记录。近两年内受到文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第七条  本办法补贴的单位为在福建省注册、具有营业性演出资质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须具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须具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由演出主办单位负责申报。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三方主体以“合作共赢”为原则,联合举办惠民低价票演出活动。

第九条  本办法补贴的演出以国内外高雅艺术表演和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表演为主,包含戏剧、曲艺、歌剧、舞剧、话剧、交响乐、杂技等舞台艺术门类,不含通俗演唱会、旅游驻场演出及各种普及讲座型演出。主题内容要积极健康,展现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条  凡已获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或补贴的公益性、营业性演出活动均不再享受本办法补贴。

第三章 补贴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 享受低价票补贴的营业性演出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演出活动单场时间长度(不含幕间休息及与观众交流、互动)在70分钟(含)以上。

(二)每场演出设置的低价票数量应占全场可售票总数的25%(含)以上,实际售出的低价票数量应超过全场可售票总数的10%(不含);儿童类剧目每场演出设置的低价票数量应占全场可售票总数的30%(含)以上,实际售出的低价票数量应超过全场可售票总数的15%(不含)。

(三)按照实际售出低价票张数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场可售票总数的20%

(四)全场实际售票率应达到60%(含)以上。

(五)凡申请低价票补贴的演出场次,低价票票面须打印“福建省扶持演艺产业惠民票”字样。

第十二条  补贴标准

(一)具有国际影响力、国际公认好评的高水平优秀表演团队或个人、获国家级奖项的国内(含港澳台地区)高水平优秀表演团队或个人的演出,每张票补贴200元。(简称一类演出)

(二)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省级(含)以上艺术表演团体或个人、国外艺术表演团体或个人演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并获群众好评的优秀剧节目,每张票补贴100元。(简称二类演出)

(三)省民营公司运作推广福建省级以下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表演、本土原创特色剧(节)目的,在社会形成良好影响力并获群众好评的,每张票补贴70元。(简称三类演出)

(四)补贴金额不超过该场演出活动售票总收入的40%

(五)同一内容的演出,在福建省内连续演出数场的,从第二场起补贴标准减半。一类演出剧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二类演出剧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三类演出剧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低价票营业性演出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含演出时间、地点、剧节目名称、演出团队、申请补贴单位、票务实施方案、演出活动成效反馈等内容);

(二)《福建省营业性演出低价票补贴申报表》;

(三)演出主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资质证明文件;

(四)演出活动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演出合同、演出节目单;

(六)演出团队及主创人员、演出内容详细简介;

(七)申报项目的座位分布图、总票房明细表、项目销售统计表和低价票实际售出明细表(加盖票务公司公章);

(八)印有“福建省扶持演艺产业惠民票”的票样;

(九)演出主办单位出具的申报项目售票情况真实性声明、未获其它财政资金补助声明;

(十)其它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低价票演出补贴采取半年度申报、审核、公示、发放。每年6月、12月的10-20日为申报期,逾期不再受理。每年6月、12月的21-30日为审核期,省文化厅将申报材料征求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审核通过的补贴方案对外发布公示7日,有异议的由省文化厅进行核实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申报项目将直接取消补贴;公示无异议、核实无误的,由省文化厅将补贴经费统一拨付到负责申报的演出举办单位。

第五章  要求与罚则

第十五条   演出售票须在正规票务系统进行,并在福建省(市、县)文化管理部门监督下依法售票。演出现场须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演出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售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票现象,扩大营业性演出低价票的覆盖面。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自觉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节目内容进行演出,现场不得随意改变,不得出现任何有关法规明文禁止的各种语言与内容,一经出现将取消补贴资格并严格按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项目数据详实,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对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冒领补贴的申报单位,将追缴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受处罚演出举办单位将纳入全国演艺企业失信系统,并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福建省文化厅负责对项目资金执行情况使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绩效性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全年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