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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繁荣商业演出市场试行办法

2014/10/11 16:24:56      点击:

为了深入贯彻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繁荣厦门市商业演出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拉动休闲文化消费,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繁荣商业演出市场试行办法。

一、商业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本市从事商业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享有与其它类别文化经营单位的同等政策待遇。

二、鼓励具有演出资质的企业、机构和演出团体,从事商业演出活动。鼓励演出举办单位降低票价,吸引更多观众观看商业演出,做大商业演出市场规模。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商业演出类型、演出规模和演出效益,对举办商业演出给予适当财政补贴或奖励。

三、凡在本市举办4000人以上至1万人(含)的商业演唱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1.8%奖励;举办1万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2.4%奖励。对举办单位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其举办单场演出所产生的流转税的地方级留成部分。

四、在本市500座以上剧场举办商业演出的,单场票房收入4万元-10万元(含)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0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2万元奖励。

五、鼓励本市非专业演出场馆在符合技术安全条件下,承接大型商业演出,提高场馆利用率,降低场租费用,积极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对于举办4000人以上至1万人(含)、1万人以上大型商业演出的场所经营单位,每场次分别予以1万元、2万元奖励。

六、加大演出市场宣传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本市演出宣传手册及厦门市演艺信息宣传平台,推动厦门演出市场发展。

七、鼓励本市现有的(展)场馆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满足商业演出功能需要。在建及规划中大型体育场馆、展馆的建设,应与大型多功能演出场馆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大型商业演出功能需求。

八、提倡尊重艺术、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树立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观,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演出举办单位索要赠票。

九、支持市演出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市演出行业协会应加强市场引导、品牌宣传、行业自律、协调沟通,推动演艺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演出举办单位及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补贴或奖励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申报材料送市演出行业协会汇总,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演出批文、商业演出完税凭证、演出合同、票务系统出具的商业演出票务证明等。经市文广新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已享受财政特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奖励。同一演出单位、同一场馆每年奖励上限25场次。

十一、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广新局、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