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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8/7/17 11:12:25      点击: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

 

  为全面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在厦门市现有促进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厦府〔2008〕398号)基础上,根据新时代文化产业发展需要,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展示交流交易平台建设。鼓励文化企业投建文化产业集中展示和交流交易平台(不包括博物馆、艺术馆等文博场馆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中等以上的(交流交易平台须达1.5万平方米),给予投建企业场地租金25%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

  第二条 鼓励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引导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分离,设立独立的创意设计企业,推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产业化、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发展。经认定为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服务类企业(以工商注册为准),其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文广新局)

  第三条 重点培育创新能力强的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企业或项目。鼓励文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立项资助的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给予所获奖金或资助额度50%的配套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省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第四条 鼓励文化企业对外兼并重组。我市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厦门行政辖区外文化企业所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 支持文化企业赴境内外参加有关文化贸易大型展会。报经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组织参加由中央和国家部委主办或者副省级以上地方政府主办的文化类展会,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的全国性文化类行业专业展会,按照展会层级、影响力及展位面积给予组展单位展位费、布展费、承办费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30万元;参加境外展会的,按照我市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商务局)

  第六条 支持影视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以影视拍摄、后期制作为主要业态的综合性产业园区的建设,可以通过“一企一策”方式给予补助。对我市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或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

  第七条 支持引进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影视企业。境内外影视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鼓励影视产业园区引进和培育优质的、成长性高的影视企业。对园区新引进的厦门市行政辖区外影视企业,按照新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5年内给予园区运营商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在传统平台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优秀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

  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电视连续剧(9集及以上)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8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2万元;在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

  对在外省市立项、备案,我市影视企业作为联合出品方,且投资比例占51%(含)以上、在我市发行的影视作品,按照以上标准减半给予我市出品企业奖励。

  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传统平台播出奖励按照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局)

  第十条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出。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专供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和网络连续剧,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及我市重要新媒体平台首轮播出的电影、电视剧作品,按照应税收入的3%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动漫影视作品的网络平台播出奖励按照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经信局)

  第十一条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走出去。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在境外发行中取得较好成绩的,按照发行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

  第十二条 奖励优秀获奖作品。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我市影视企业出品、发行的影视作品,获得经批准的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出品企业奖励: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奖项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或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对我市影视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且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按其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对我市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制作企业奖励: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大奖的,奖励200万元;获得金鸡奖等其他重大奖项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第十四条 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加强影视人才培养。鼓励我市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和多类型的影视人才培养,鼓励引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影视教育教学资源,通过中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院校与行业机构产学合作等多种途径,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对于优质影视人才培养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鼓励具有行业领先技术水平的影视企业以就业服务为导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被录用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位学员2000元给予培训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

  第十六条 支持经认定的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为来厦拍摄剧组提供专业化服务。外地影视剧组在厦取景、摄制期间,由经认定的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拍摄场景、服装化妆道具、群演、摄影棚(含道具置景)、影视器材租赁、后期制作等专业服务的,按照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企业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第十七条 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将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

  第十八条 第二、七、八、十三、十四、十六条的奖励政策,奖励资金由市、区受益财政按体制分别承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及其他市级相关扶持政策。企业年度内根据本办法享受的各项税收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对我市的地方级税收贡献,如有超过,递延到以后年度兑现。享受第二条、第七条扶持的企业应在我市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对经营期不满5年迁出本市的,要收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文发办、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文发办、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9日印发